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1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五里店街14号滨江首座第2幢第一单元3层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672558349。
法定代表人:陈玉秀,该公司董事。
关于***与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劳人仲案[2021]3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74,394元。
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921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良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旷国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