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8726号
申请人:四川浩海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M。
法定代表人:胡海勇。
委托代理人:张宗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9。
法定代表人:陈玉秀。
本院在审理四川浩海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浩海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四川浩海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四川浩海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