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2933号
原告: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五里店街14号滨江首座第二幢第1单元3层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7672558349。
法定代表人:陈玉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霞,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刘小燕,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燕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川1304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晓燕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3民终5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川1304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重新立案,原告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小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晓丽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