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五里店街**滨江首座******。
法定代表人:陈玉秀,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304执19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凌云
审判员 唐 宇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务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