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某某支行与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执21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县。
负责人:朱晓明,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兰维江,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89.99万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兰维江、***对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兰维江在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收到该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履行对被执行人***、兰维江到期债务20067168.83元。期限届满后,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冻结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银行账户,合计金额20067168.83元,因其中一个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解除该账户的冻结,并同时对另一银行账户做了等额冻结。2020年12月15日,本院对其中19547527.19元予以扣划,并于2020年12月2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8999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4300元、案件受理费130934元。因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院的冻结扣划措施不当,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进行执行监督,现该执行监督案件正在审查过程中,本案将依照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结果进行处理。现对已冻结的519641.64元暂未予扣划,对已扣划的剩余案款2432393.19元予以了提存。因本案的处理须以另案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故暂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的执行监督程序结束后,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晓辉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