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某某支行与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1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县。
负责人:朱晓明,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兰维江,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兰维江在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责令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至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20)川2021执2154号《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存款519641.6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晓辉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