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县。
负责人:朱晓明,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兰维江,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对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的银行存款519641.64元予以冻结。因该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的银行存款519641.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晓辉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