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21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县。
负责人:朱晓明,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兰维江,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89.99万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兰维江、***对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维江在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向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责令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20)川2021执2154号《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华福路支行账户的存款4965512.92元;
二、划拨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渝州路支行账户的存款14582014.27元;
三、划拨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账户的存款519641.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 晓 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晓辉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