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
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陈东升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川2022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37297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乐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乐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784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