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县柠都大道。
负责人:朱晓民,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曦,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303169871。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岳阳镇。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岳阳镇。
被执行人:***,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岳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鑫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2021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盛彬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谢明洋
书 记 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