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02执29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6675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兴隆园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310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2002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5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龙飞
审判员曾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