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4767号
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526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