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02执2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446675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兴隆园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310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川2002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0月21日,权利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4184.17元及违约金4418.42元以及利息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有车辆、有工商信息、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1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463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721.17元及违约金4418.42元以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飞
审判员曾萍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