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财保2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层2-3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72805.9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63账户内存款672805.9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后,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冻结)申请书,称双方已私下就该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63账户内存款在672805.98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