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3执8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忠,男,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683民初2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8204.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付的诉讼费1063.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必要调查。经查:1.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01177.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该笔银行存款。经申请执行人与其他执行债权人协商,申请执行人领取工程款29650.00元。2.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酒城二期D标段有工程款,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冻结了工程款123000.00元(冻结届满期限为2022年11月7日),但因该工程未结算审计,故暂无法执行该工程款。3.被执行人德阳文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