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6348号
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3幢1层。
法定代表人:刘为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龙,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忠阔,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元,由原告四川兴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