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7366号之一
原告:四川达山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达山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达山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达山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山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3元,减半收取1531.5元,由四川达山电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