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81执231号

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日受理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5650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156501.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3965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作出(2020)川118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本案执行标的在内的应收款项4016790元予以冻结。2021年1月21日,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4016790元转入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根据上述保全裁定的要求,本案案款3533944.84元(含工程款3156501.9元、截止2021年1月2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68052.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90.59元)予以提存,待支款条件成就后后再行支付。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339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