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486号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5号1栋1单元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8989997G。
法定代表人:金天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韵佳,四川英特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