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30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金天荣。
被执行人:四川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永红。
本院在执行四川兴昊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8340元(该冻结金额为额度冻结,以银行实际最终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造成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