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1282执124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丰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0)西民一初字第00150号判决,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西丰支行的账户18×××50存款0.0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崔广强
书记员 韩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