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1282执124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执他1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西丰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由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0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以(2020)辽1282执1239、1240、1241号执行裁定书以9600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投资性收益保险信息、金融理财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六、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七、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宏伟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王文畅
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