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2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2021)辽122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给付工程款28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驳回**的反诉请求;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针对***的诉讼请求工程款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于2020年7月6日与**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约定**承建的其姐夫建的辽宁省华翔户外运动用品厂工程的人工用工方面整体承包给***。在原审庭审中双方对完成的工程量为3980.15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430元均予以认可。但对**已给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以收款凭据确认收到143万元,**无凭据称给付了1545000元,其当庭证据显示为1374000元。原审法院对此事实无依据予以认定给付1545000元,事实认定错误,致使判决不公,造成***合法损失11万多元。二、原审法院针对**的反诉请求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不公。**将其姐夫拟建的辽宁省华翔户外运动用品厂工程要来,挂靠建筑公司承建,在工程建设中,其即代表辽宁省华翔户外运动用品厂,又代表建筑公司,为了挣钱,在建筑公司默许的情况下偷工减料。***在工程中只负责人工用工方面工作,不负技术质检、监理等职责,出现质量问题,该责任应当由**及建筑公司承担。1、***在工程建设中带领工人严格按照建筑公司的工程师、技术员及监理人员的指导要求进行工作,且施工工序的每一步都有施工检查记录及报验申请,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建筑,说明在人工工作上***是按照***的指导下工作的,其不存在过错。2、辽宁省华翔户外运动用品厂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年多,说明该工程按行业质量已经合格,有含施工检查记录表的《报验申请》为证,**应当提交法庭。3、在本工程上***不是***,就是施工的工人。在《检验报告》中所述在“碎石层不灌混合砂浆,施工未按设计要求进行,与施工作业存在因果关系”等,***就是施工的工人,不是***,在施工中***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作业,不提供混合砂浆,工人只能按***的要求去施工,工人不可能自己出钱去买混合砂浆灌注,出现质量问题是与工人无关的。施工作业是大概念,不是具体的人工施工作业,其整体涵盖工程建设的全部,包括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技术指导、监理监督、工人施工等,人工施工作业指的是工人在工程师、技术员及监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人工干活,不能将具体的人工施工作业与大概念的施工作业相混淆。原审法院在事实责任认定上严重的存在错误,错误的将开发商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责任强加给《人工清包施工合同》的***承担,事实认定错误。4、本案在适用法律上,适用的是民法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法规,规避了**的责任,而将该责任以《人工清包施工合同》强加在***头上。故本案在适用法律上是严重错误的。针对原审本案、本诉给付数额是确实存在争议。71450元是重复计算含在137.4万元里面。我方严格按照建筑公司的技术监理下严格施工,我方庭后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建筑公司在本工程施工报验申请及报告。我方对第三方鉴定有异议,结果是原因与施工作业有因果关系,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分包合同,不应该是建筑施工合同。我方干的是人工,不提供原材料。
**辩称:一审笔录(第1次第6页)***与上诉给付的数额,我方主张是154万元,对方自己承认差了2万元。质量问题在2021年9月16日我方提出反诉,对方写出答辩意见,当中意思工程质量问题符合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对方是按图纸进行施工,是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问题造成的,所以才做出的质量鉴定,鉴定书结论80-90%与对方有因果关系。要求维持原判。
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付工程款人民币合计28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辽宁省华翔户外运动用品厂在西丰县工业园区建厂房,**承包建筑该工程。2020年7月6日**将该工程的人工用工方面整体承包给***,并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3905.75平方米,每平方430元,按工程量支付,最迟不迟于2021年3月。2020年10月左右工程竣工后,***与**核算,***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3875.75平方,同时按质量完成加量水房工程120平,合计工程量为3997平方米,总工程款1718710元。**只支付了143万元,余款288710元经多次索要至今未付。经查,**在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挂靠建筑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并以其名义施工,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承担未完成工程及维修质量缺陷工程费用265406.58元,并自2021年3月1日开始,以16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因***违约造成的**迟延获得剩余工程款167万元的经济损失至***付清265406.58元时止;2、由***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与**于2020年7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由***承包建设辽宁省华翔户外运动用品厂区建设工程1#厂房和门卫室的一切人工费(包括力瓦、天棚刮胶、钢筋植筋、钢筋对焊、外墙抹灰保温、木工、钢筋、加工、吊车工、机修、焊工、工地临工、工程材料的装卸修理、木材的进出场“规方码垛”等(不仅限于此),每平方米430元。后期**、***协商取消门卫房建设部分,最后因***拒绝完成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项目及修复存在质量缺陷工程而发生纠纷。***没有按约定完成工程是“1550平方米第三层棚顶刮胶泥”,***至今未完成上述工程的施工建设,另外,***(1)已经完工的346平方米的柱抹灰需要找平重抹、(2)3980平方米开裂空鼓地面需要修补、(3)365平方米的开裂墙面挂玻纤网格布抹灰修补、(4)850平方米墙面砂浆防水(防潮)防水砂浆五层做法整修,上述4项目***均未完成质量缺陷整改。**一再催促***,***不予理睬。导致发包***结算**剩余工程款项167万元。根据辽宁省工程预算定额评估上述***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需要返工完成,预算费用及未完成工程部分费用合计265406.58元,发包***公司一再催促整改,并要求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未完成工程项目(第三层棚刮胶、室外散水)。华翔公司表示如果施工方不整改完毕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项目,暂停支付剩余的167万元工程款。故而**提出反诉,请求***承担未完成工程及维修质量缺陷工程费用265406.58元,并自2021年3月1日开始以16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延迟获得剩余工程款167万元的经济损失至***付清265406.58元时止,由***承担诉讼费用,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日,辽宁滑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辽宁滑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建筑面积3875平方米、框架结构三层(厂房)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又和**签订《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将建筑公司承建的辽宁滑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建设,施工范围:土建水电装饰清包人工费,建筑面积:3785平方米(框架结构三层).2020年7月6日,**和***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将承建的辽宁滑翔户外运动用品项目工程发包给***施工建设,双方约定,按开发单位发包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30元计算承包价格(工程款)。后**以***未能全部完成工程项目,且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整修、***不予整修为由,未能支付全部工程款。***向本院起诉,要求**给付尚欠的工程款28万元,并要求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在审理中,***和**当庭同意按施工面积3980.15平方米,每平方米430元计算总体工程款,如此,总体工程款为(3980.15平方米×430元)1711464.5元。根据采信的证据,**已陆续分批支付***工程款1545000元,实际尚欠***工程款166464.5元。案件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承担未完成工程及维修质量缺陷工程费用265406.58元,并自2021年3月1日开始以16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延迟获得剩余工程款167万元的经济损失至***付清265406.58元时止。案件在审理中,**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及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经法院随机摇号遴选委托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对辽宁滑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1号厂房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测,作出SF2022Q018号检验报告,一、鉴定意见:1、一层地面裂缝情况检测,一层地面存在多处裂缝情况,裂缝大部分为沿轴线方向裂缝。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8.1.2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中裂缝相关要求,一层地面混凝土裂缝情况属于外观质量缺陷。2、一层地面沉降情况检测,一层10-17-A-D轴范围地面存在高差,最大高差32mm,一层1-7-A-D轴范围地面存在高差,最大高差35mm。3、层地面构造做法检测,一层地面构造做法为混凝土层、回填土层,其中碎石为回填土中带有的碎石,不是灌混合砂浆的碎石层。根据设计要求,未设置M2.5混合砂浆灌碎石层,构造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4、一、二、三层框架柱垂直度检测,一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三根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三根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一层检测批框架柱垂直度存在不满足规范相关要求情况,一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占比50%。二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三根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三根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二层检测批框架柱垂直度存在不满足规范相关要求情况,二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占比50%。三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均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三层检测批框架柱垂直度满足规范相关要求。5、斜屋面刮胶处理情况检测,三层斜屋面未进行刮胶处理。不符合《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约定。6、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体砌筑构造做法检测,6.1、填充墙拉筋设置情况检测,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体设置有拉结筋,未通长设置。其中7-A-C轴、10-A-C轴墙体为填充墙与框架柱拉结,填充墙拉结筋设置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体为内外墙交接处,该位置拉结筋设置情况设计无明确要求,无法进行判定。6.2、填充墙与**或板底拉结情况检测,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与**无拉结。其中三层7-A-C轴及10-A-C轴墙体长(7.35m-0.225m=4.925m)<5m,根据设计要求墙顶与**板不需要拉结。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与**拉结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6.3、填充墙构造柱设置情况检测,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在设计要求洞口位置未设置抱框柱,填充墙构造柱设置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7-A-C轴及10-A-C轴属于内墙,根据设置要求外墙长度大于5m时需设置构造柱,7-A-C轴及10-A-C轴墙中部不需要设置构造柱。6.4、填充墙水平系梁设置情况检测,现场对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水平系梁设置情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位置填充墙均砌筑至三层框架**标高,三层框架梁与坡屋面梁间未砌筑填充墙,检测的三层墙体未设置水平系梁。根据结构设计总说明10.4条填充墙中水平系梁的构造要求,当填充墙高度超过4m时,应在墙高中部设置一道与框架柱、剪力墙及构造柱拉结的、且沿墙全长贯通的水平系梁。根据现场检测,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已砌成的填充墙墙高未超过4m,根据设计要求未达到需设置水平系梁的墙高,不需要设置水平系梁,未设置水平系梁情况符合设计要求。7、三层1-2-A-C轴、8-9-C-D轴、15-16-A-C轴楼梯间填充墙是否封闭检测,1-2-A-C轴楼梯间,1-1/1-A-B轴墙体砌至三层框架**,框架***屋面**位置未砌筑填充墙,被申请方施工部分,楼梯间填充墙未封闭;15-16-A-C楼梯间,1/15-A-C轴墙体砌筑至三层框架**,框架***屋面**位置未砌筑填充墙,被申请方施工部分,楼梯间填充墙未封闭;8-9-C-D轴楼梯间,填充墙砌筑至屋面**,楼梯间填充墙封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4.2条相关要求:“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1-2-A-C轴及15-16-A-C轴楼梯间填充墙未封闭情况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8、原因分析,8.1、一层地面裂缝情况,经检测,一层地面存在多处裂缝情况。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8.1.2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中裂缝相关要求,一层地面混凝土裂缝情况属于外观质量缺陷。通常来讲,混凝土裂缝产生的原因与混凝土材料本身、温度、收缩、养护等有关。在本工程中,地面未设置分格缝是地面产生裂缝的原因之一。地面存在未设置分格缝的情况,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施工时未设置分格缝,施工工艺存在问题,与施工作业存在因果关系。8.2、一层地面构造做法,经检测,一层地面构造做法为混凝土层、回填土层,其中碎石为回填土中带有的碎石,不是灌混合砂浆的碎石层。根据设计要求,未设置M2.5混合砂浆灌碎石层。构造做法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情况,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施工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与施工作业存在因果关系。8.3、一层地面沉降情况检测,经检测,一层地面10-17-A-D轴范围地面存在高差,最大高差32mm:一层1-7-A-D轴范围地面存在高差,最大高差35mm。本工程中,混凝土层表面经打磨后直接作为地面面层。同时,存在地面构造做法未按设计要求设置M2.5混合砂浆灌碎石层情况。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造成地面存在高差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地面沉降、施工时混凝土层不平整、对混凝土层表面打磨石产生的偏差。根据工程目前情况,无法具体判断是其中某一种或几种原因造成。8.4、一、二层框架柱垂直度,经检测,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8.3.2相关要求,一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三根符合规范相关去要求,三根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一层检测批框架柱存在垂直度不满足规范相关要求情况。一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占比50%。二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三根符合规范相关去要求,三根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二层检测批框架柱存在垂直度不满足规范相关要求情况。二层检测的六根框架柱垂直度允许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占比50%。一、二层框架柱垂直度存在不满足规范要求情况,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施工质量未满足相关要求,与施工作业存在因果关系。8.5、斜屋面刮胶处理情况,经检测,三层斜屋面未进行刮胶处理。根据《建设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第4条承包方承包内容第(1)项中天棚刮胶的承包内容,三层斜屋面未进行刮胶处理情况不符合《建设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约定。三层斜屋面存在未进行刮胶处理情况,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施工时未进行该程序,与施工作业存在因果关系。8.6、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拉结筋设置情况,经检测,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体设置有拉结筋,未通长设置。其中,7-A-C轴、10-A-C轴墙体为填充墙与框架柱拉结,填充墙体拉结筋设置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体为内外墙交接处,该位置拉结筋设置情况设计无明确要求,无法进行判定。8.7、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与**或板底拉结情况,经检测,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与**无拉结。其中三层7-A-C轴及10-A-C轴墙体墙长(7.35m-2.2m-0.225m=4.925m)<5m,根据设计要求墙顶与**或板底不需要拉结。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与**拉结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与**或板底拉结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情况,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施工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与施工作业存在因果关系。8.8、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构造柱设置情况。经检测,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在设计要求洞口位置未设置抱矿柱,填充墙构造柱设置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构造柱设置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施工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与施工作业存在因果关系。8.9、三层1-2-A-C轴、15-16-A-C轴楼梯间填充墙封闭情况,经检测,1-2-A-C轴楼梯间,1-1/1-A-B轴墙体砌筑至三层框架**,框架***屋面**位置未砌筑填充墙,被申请方施工部分,楼梯间填充墙未封闭;15-16-A-C轴楼梯间,1/15-A-C轴墙体砌筑至三层框架**,框架***屋面**位置未砌筑填充墙,被申请方施工部分,楼梯间填充墙未封闭。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6.4.2条相关要求:“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1-2-A-C轴、15-16-A-C轴楼梯间填充墙未封闭情况不符合规范相关要求。经查阅设计图纸,图纸中未明确三层1-2-A-C轴楼梯间,1-1/1-A-B轴墙体及15-16-A-C轴楼梯间,1/15-A-C轴墙体三层框架***屋面梁之间位置是否需要砌筑墙体。目前鉴定双方未提供关于此问题的其他相关材料,故无法确定因果关系。二、修复方案,根据现场检测鉴定结果、工程相关材料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建议修复方案如下:1、一层地面,建议对一层地面存在裂缝情况、高差情况及未设置M2.5混合砂浆灌碎石层情况进行修复处理,(1)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孔间距1.5m×1.5m,**70mm。采用钻机钻孔,钻孔深度为600mm,插入**50mm的金属注浆管,从钻管内注入封闭泥浆。注浆前采用胶粘剂封闭注浆管与**之间的缝隙。浆液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黏度应为80s-90s,注浆用水ph值不得小于4,水泥浆水灰比1.0,注浆压力为2.0MPa。浆体应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方可压注,注浆过程中应不停缓慢搅拌,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采用跳孔间隔注浆,先外围后中间的注浆顺序。注浆结束后,补灌浆液到注浆孔内浆液饱满为止。(2)注浆修复施工完成后,地面刷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上铺1:2水泥砂浆压光找平最薄处20mm厚。2、一、二层框架柱,建议对一、二层框架柱混凝土部分让步使用,框架柱按设计要求施工饰面层。3、三层斜屋面刮胶,建议按照《建筑工程大清包施工合同》第4条承包方承包内容要求对三层斜屋面天棚进行刮胶处理。4、三层1/1-A-C轴、1/6-A-C轴、7-A-C轴、10-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体构造做法,4.1、三层7-A-C轴、10-A-C轴填充墙体拉结筋设置情况,沿框架柱置入206拉结筋,通长设置,拉结筋间距500mm,置入柱内深度200mm,需设置拉结筋位置的墙体刨沟,钢筋置入完成后,墙体刨沟用水泥砂浆抹平,恢复墙体饰面。拉结筋做法详见图集《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G614-1第8、9页。4.2、三层1/1-A-C轴、1/6-A-C轴、1/10-A-C轴、1/15-A-C轴填充墙抱框住、**拉结情况,墙体门洞口两侧墙体各刨除150mm宽,高度至过梁,浇筑C25混凝土设抱框柱、150mmx100mm,内配2x12钢筋。饰面按原设计要求恢复。做法详见《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G614-1第17页。梁下墙体设置铁件,铁件沿墙间距1500mm,设置铁件位置拆除墙体面积约300mm×300mm,铁件安装后重新砌筑并恢复饰面做法。做法详见《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12G614-1第16页详图5.5、三层1-2-A-C轴、15-16-A-C轴楼梯间填充墙未封闭,建议咨询设计单位提供该位置墙体砌筑明确意见。注意事项,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执行。**支付鉴定费93000元。经法院随机摇号遴选委托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质量缺陷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辽***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辽天启(鉴)字【2022】第008号工程造价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辽宁滑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1号厂房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工程造价为171.637.68元。**支付该鉴定费5000元。案在开庭审理中,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反诉被告***给付鉴定费98000元。案在开庭审理中,经询问核实,**、***均不具备建筑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庭审质证核实采信的证据,辽宁滑翔户外运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和**、**和***签订相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成立,彼此间构成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根据采信的证据,**已陆续支付给***工程款1545000元,实际尚欠***工程款166464.5元,**应予给付。由于**确实不具备建筑资质,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具有过错,***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对于**尚欠***的工程款166464.5元,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采信的证据鉴定结论,***进行的施工建设确实存在相应的质量缺陷问题,与***的施工有因果关系,对此,***具有过错,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赔偿质量缺陷修复方案工程造价款171.637.68元,并赔偿鉴定费98000元。关于***所述出现质量问题是因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工程要求、**无资质指示工人建筑施工所致的主张,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节事实无法确认,对该理由不予采纳、支持。根据双方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大清包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人,负责具体建筑相应项目的实际兴建工作,否则也就不产生所谓人工费及其所诉请的给付工程款问题。对于其在具体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予负责,其对12、13号证据鉴定结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给付本诉原告***工程款166464.5元;二、本诉被告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质量缺陷修复工程造价款171.637.68元、赔偿鉴定费98000元;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承担3629元,***承担18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承担5345元,**承担15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详细的论述,为减少诉累,本院对***的上诉请求不再评价,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周彤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 紫
书 记 员 王 兴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