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异10号
申请人:***,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西丰县。
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西丰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丰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丰县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00150、00151、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铁岭市客运集团西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合计人民币X,XXX,XXX.XX万元及利息。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将上述三个判决中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