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18559号 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园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建工产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060514257E。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市政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以下简称“两江土储中心”)、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高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5日、8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两江土储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渝高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工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119897.19元(含5%质保金);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11559948.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5日止;以23119897.1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过程中,建工市政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80480.56元(以50万元为基数,从竣工验收日即2018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返还日2022年1月19日利率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管理费损失5944661.8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以5944661.8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礼嘉商务区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原告依约完成施工,2018年2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2年。审定结算金额为231198962.19元,原告已收款208079065元,尚欠工程款23119897.19元未付,原告遂起诉。 被告渝高科技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系两江土储中心和渝高科技公司作为发包方、建工市政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合作实施的工程,该工程涉及专业分包,除了两江土储中心、渝高科技公司与建工市政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外,还有两江土储中心和渝高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建工市政公司作为乙方、专业分包单位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建工市政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承包工程内容是整体的全部工程、施工工程内容是除了L50路地下部分机电安装工程外的全部。案涉工程在2020年7月全部完工并办理了预验收,经整改后于2021年5月10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建工市政公司施工内容已经办理结算,但是属于其总包范围内的L50路地下部分机电安装工程正在办理一审结算,即工程并未全部办理结算。对于建工市政公司诉状中所述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的审定结算金额231198962.19元、已支付工程款的金额208079065元,渝高科技公司没有异议。但是,这个定案表对应的结算范围未包括其总包范围内的L50路地下部分机电安装工程。案涉工程本应是在全部完工、竣工验收以后才办理结算,但是由于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农民工索要工资等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出现,建工市政公司多次要求渝高科技公司就其完工部分先行办理结算,渝高科技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和单位,出于各方面压力,破例为建工市政公司完工部分先行办理了结算,但这并不代表工程就整体竣工验收了、更不应从这个时间起算质保期。二、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被告并不欠付建工市政工程款,建工市政也未向渝高科技公司提出过付款申请、开具发票。1、目前整体工程还未办清财务决算。2、未办理决算的原因也不在于渝高科技公司,决算有赖于建工市政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的全部结算资料,但结算资料建工市政公司及其分包单位在2022年4月底都还在补充。建工市政公司未尽到总包义务,积极督促分包单位移交结算资料。3、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应从建工市政公司承包工程内容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建工市政公司所称“验收完成时间为2018年2月5日”不是事实。该时点是建工市政公司施工部分的完工时间,真正的验收完成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因此质保期到2023年5月9日才届满,5%质保金在2023年5月9日才达到支付节点。即使将来达到支付节点,因建工市政在渝高集团多次发函催促其进行保修的情况下仍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访维修,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三、渝高科技公司并非项目业主单位,只是代建单位,建工市政公司请求渝高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任何事实及法律基础。四、履约保证金均是提前退还,不存在逾期退还的情形。总包合同61.2对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进行了明确约定,即:工程完工后无违约退还50%,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无违约退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违约全部退还。对应合同的履行情况,即应为:2018年2月5日之后退还250万,2020年7月14日之后退还150万,2021年5月10日之后退还100万。但实际上是,渝高科技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是以建工市政公司提交申请和退还相应的收据为前提,渝高科技公司在收到建工市政公司的相关资料以后,在第一时间甚至是提前将履约保证金进行了退还:2018年2月12日退还了250万、2019年1月25日退还了200万、2022年1月20日退还了50万。根本不存在延期退还的情形,相反,基于建工市政公司总是造成农民工维稳不稳定因素还进行了提前退还。五、建工市政公司提出的管理费与本案无关,要求渝高科技公司支付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建工市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相关费用;2、建工市政公司员工的日常工资是原告作为企业法人的经营成本,必然是建工市政公司自身承担,与本案无关;3、建工市政公司连合同的基本义务都没有积极履行,建工市政公司所列的大部分人员都不在项目现场,致使项目的相关工作开展的极不顺畅——建工市政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基本不主动组织各方开会推进项目,反而是渝高科技公司向建工市政公司要求其积极履约;4、建工市政公司施工部分完工后现场驻地即进行了拆除,没有任何人员常驻现场,连预验收会议都是借用L49路办公室开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谓的管理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两江土储中心的答辩意见与渝高科技公司一致。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L50道路及配套工程(一期)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L50路一期(一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履约保证金退还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作为甲方,渝高科技公司作为乙方签订《L50道路及配套工程(一期)项目代建管理合同》。 2014年11月15日,两江土储中心(工程业主)、渝高科技公司(代建业主)作为共同甲方,建工市政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工程地点:礼嘉商务区,工程规模:L50路地上部分:k0+034.823-k1+560,双向四车道7m,标准路幅宽26m;L50路地下部分:k0+031.22-k1+357.723,双向两车道标准路幅宽12.4m;***西段(二标段)k1+580-k1+873.142,双向两车道,标准路幅宽12.4m。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承包方式总承包人承接本工程的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是本工程施工的乙方,承担其总承担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责任。4、专业工程的分包4.1甲、乙双方均不得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4.2专业分包工程内容为属于乙方实施内容,但乙方和工程业主作为专业分包工程的甲方,应配合工程业主确定分包单位,由工程业主招标并制定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收取总包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责任。4.3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由工程业主、乙方和分包单位三方签订。4.4、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由工程业主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三、乙方承担的责任和配合义务1、乙方总承包责任1.1.1乙方应负责其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承包责任,包括连带责任。1.1.4乙方总承包工程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组织各分包单位统一将总承包的所有工程内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进行移交。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三、施工组织与合同工期11、合同工期包括的内容本工程合同工期,为工程竣工工期。11.1工程竣工是指乙方承包工程内容全部完工,经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初验合格,为工程竣工。11.2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甲方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并验收合格和取得相应批文,直至工程备案完成。13、合同工期应完成的内容13.2、工程竣工验收13.2.1、工程竣工验收必备的报告、资料、证明等文件完成;13.2.2、工程经甲方会同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对竣工验收、竣工报告审核通过;13.2.3、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资料及档案验收合格;13.2.4、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实物验收合格,并取得的相应批文;13.2.5、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4、合同总造价本工程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9、工程款的支付29.7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结算分为电力沟工程、照明工程、市政道路及其他工程三部分分别单独结算。29.7.1、乙方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并经审计局审计,按审计局审定金额的90%拨付。29.7.2、办清财务决算,拨付至经审计审定的决算金额的95%;29.7.3、质量保修金的金额为本工程“合同结算总造价”的5%,质量保修金均不计息。52、竣工验收52.1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内容:为乙方承包的工程内事。52.2竣工验收的验收内容:为工程完工情况、质量、规划、环保、档案、工程备案手续的办理等,即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验收的内容和政府管理部门应验收的内容。52.3、竣工验收条件:验收计划经甲方批准,工程竣工初验合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完成并审核通过,竣工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等条件具备,方可进行竣工验收。52.4、竣工验收的方式:竣工验收的方式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其程序为初步验收、正式验收、验收手续办理。55、质量保修55.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乙方承包工程内容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5.2、保修内容、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承担施工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55.3、保修期的计算:以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贰年。55.4、乙方施工的工程内容的质量保修金为乙方“合同结算总造价”的%,工程竣收2年后,甲方一次性全部退还,其质量保修金均不计息。55.5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每季度进行定期回访,并取得使用单位开具的回访证明,此证明作为甲方退还乙方保修金的依据,如乙方未进行定期回访,甲方可拒付其质量保修金。55.6、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关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付,由甲方承担。61、履约保证61.1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500万元。61.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62.2.1、在各单位工程均完成后,乙方无不良履约行为和违约责任时,则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0%;61.2.2在工程竣工初验收合格后,乙方无不良履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则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30%;61.2.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无不良履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附件一、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道路及配套工程为2年。 2017年1月10日,两江土储中心、渝高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建工市政公司作为乙方,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L50路一期(一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合同》。三、各方职责2、乙方(总承包人)职责2.8组织丙方承包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整理、验收和移交。2.9、应组织丙方承包工程内容中的名分项工程向甲方或使用部门进行移交。十二、保修、违约与履约保证1.4质量保修期从丙方所承包的工程其所属总承包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2018年1月19日,形成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地下道路及配套工程路基、路面、挡土墙、主体结构、安装工程部分验收会议纪要。2018年2月6日,形成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地上道路及配套工程道路、排水、照明、交通分部验收会议纪要及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会议纪要。 2018年2月6日,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地上道路及配套工程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工程验收合格。 2018年7月2日,渝高科技公司向建工市政公司和重庆敬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关于要求加强现场看护管理及加快结算办理的函》。以完工验收会中各方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迟迟未完成整改,导致至今仍不具备竣工预验收条件,要求做好后期看护管理,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对工程范围内榆弃渣立即进行清理;同时加快工程收尾工作,立即报送项目结算。 2019年8月26日,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的给排水分部工程进行分部验收。2019年10月16日,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的环控分部工程进行分部验收。2019年10月17日,形成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实体检查存在问题及协调落实整改会议纪要。 两江新区市政工程设施提前移清单载明2019年7月22日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提前接管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地上道路部分道路设施、排水设施及照明、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等。 2019年10月22日、12月2日,渝高科技公司两次向建工市政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加快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办理竣工验收的函》。 2019年11月19日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的审定金额为231198962.19元。 2019年12月30日,建工市政公司向渝高科技公司发出《关于申请支付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工程款的函》。认为L50机电安装工程还未完工,其资金也不经过建工市政公司。现建工市政公司施工工作已完工两年,如待机电安装工程办理完成竣工结算及审计后再办理其财务决算,时间无法确定且极大滞后,将对其资金收取带来极大影响,故要求按审计金额的95%支付工程款及剩余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020年1月2日,渝高科技公司回函称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财务决算无法开展。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日发函要求建工市政公司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加快推进项目收尾进度,以使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020年4月26日,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的电气分部工程进行分部验收。 2020年6月3日,渝高科技公司向建工市政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对全线风井进行整改的通知。 2020年7月14日,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地下工程部分形成工程预验收会议纪要。 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地下道路及配套工程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工程验收合格。建工市政公司提供的存档的记录中载明的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渝高科技公司称建工市政公司向其提交的该份记录的日期为空白,存档的日期系建工市政公司自行填写。 2020年8月7日,渝高科技公司向建工市政公司发出关于召开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推进会的通知。以建工市政公司未提交书面整改计划,现场整改进度十分缓慢,整改效果较差为由召开工作推进会。 2021年5月10日,建工市政公司向渝高科技公司出具《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以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贰年。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甲方一次性全部退还质量保修金,其质量保修金不计息。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注明正式接管时间从2021年7月1日开始。 2021年5月20日,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022年1月20日,渝高科技公司向建工市政公司退还了最后一笔保证金50万元。 建工市政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证明***等为建工市政公司为案涉工程配备的施工人员; 2、施工单位法人授权书2份、关于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更换项目经理的报告; 3、关于变更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员的函; 4、礼嘉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人员工资(2018.3-2021.5)产生管理费; 渝高科技公司和两江土储中心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表明分包施工的范围和建工市政公司的施工范围是一个单项工程,建工市政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包括全部工程,相应的责任也是全部工程。对证据2、3、4的真实性有异议,人员工资系建工市政公司单方制作,且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人力成本。 上述证据1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因两江土储中心和渝高科技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两江土储中心认为其与渝高科技公司是委托关系,但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渝高科技公司认为其作为共同甲方与建工市政公司签订合同是基于代建管理办法,多数项目均是作为共同业主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两江土储中心和渝高科技公司虽在合同中载明为业主和代建业主,但其作为共同甲方与建工市政公司签订合同,故应当认定二者均是建工市政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共同的支付责任。 两江土储中心、渝高科技公司和建工市政公司所签订的《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019年11月19日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的审定金额为231198962.19元。对于尚欠金额23119897.19元金额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按“办清财务决算,拨付至经审计审定的决算金额的95%”。故2019年11月20日,95%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渝高科技公司和两江土储中心应当从此时向建工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11559948.11元及从此时起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一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约定“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道路及配套工程为2年”。而2017年1月10日,两江土储中心、渝高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建工市政公司作为乙方,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L50路一期(一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地下部分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从丙方所承包的工程其所属总承包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两份合同对质量保修期作了不同的约定,故“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的理解应当是整体工程项目内的分项验收,而不是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合格。从双方履行情况来看,2018年2月6日,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L50路一期(一标段)地上道路及配套工程取得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故地上部分应当从此时计算质保期。对于地下部分,建工市政公司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渝高科技公司和两江土储中心虽对此时间提出异议,但结合当天双方形成了预验收会议纪要的事实,本院认定2020年7月14日地上部分已办理竣工验收,渝高科技公司和两江土储中心应当次日起算质保期,至2022年7月13日质保期届满。建工市政公司在2022年5月11日起诉,此时质保金的退还条件尚未成就,但法庭辩论终结前质保金退还条件已成就,为了减少诉累,本院对建工市政公司要求支付质量保修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的质量保修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节点,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无不良履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甲方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保证合同的履行,此时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是指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也即2021年5月1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即应当退还。渝高科技公司和两江土储中心在2022年1月20日退还,存在逾期退还行为,应当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管理费损失,建工市政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应当对整体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履行义务,故其管理费如有也是其成本范围,其要求渝高科技公司和两江土储中心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119897.19元; 二、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1559948.11元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止; 四、驳回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02.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2601.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601.23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20.25元,由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08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