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15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园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建工产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7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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