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民初1893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潼,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99号-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1278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园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建工产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7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同时,原告***也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