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8429号之一
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x。
被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x。
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广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