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758号
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经开园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建工产业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47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24号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4131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42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款峰
书 记 员 程 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