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72号 原告:**,女,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