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72号
原告:**,女,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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