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201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地址:哈密市回城乡西郊路边。
负责人:靳清航,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旭升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高坪区高坪镇建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文和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旭升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3554.0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永利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谢小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