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995号
原告:***,男,200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告:四***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11号4幢2**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789133846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姚淑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