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36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迅豪灯光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四川迅豪灯光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3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核实,被执行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正在重组中,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