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8民初3942号
申请人:四川迅豪灯光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迅豪灯光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迅豪灯光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华区部分音视频及灯光设备,限额1971355.4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限额22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迅豪灯光音响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龙潭裕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华区的部分音视频及灯光设备予以查封,限额1971355.4元。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