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451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蓝路,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615057,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 夏,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东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唐裕馨
书  记  员   洪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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