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色尼区浙建建材有限公司、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969号之一
原告:色尼区浙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28村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21MA6T3ERC9E。
法定代表人:李江勇,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615057。
法定代表人:刘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金,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郑,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色尼区浙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色尼区浙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色尼区浙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色尼区浙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56元,减半收取计187.28元,由原告色尼区浙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 德 威
审 判 员 李 金 梅
人民陪审员 巴桑旺堆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才巴洛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