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5777号之二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道办上安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AQPBF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专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专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溪街道***一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43DQ847。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615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3元,保全费3,452元,由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