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5777号之二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道办上安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AQPBF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专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专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溪街道***一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43DQ847。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6150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四川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33元,保全费3,452元,由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