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2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川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天兴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亚川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
(2018)川0182执恢341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兴
审判员钟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