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8民初110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8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清,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4楼A29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倩兰,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亚德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南洋机电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林;南洋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范倩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洋机电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608,500元,并从2017年6月27日起,按每周0.3%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决南洋机电公司向原告支付仓储费80,000元;3、被告***以原告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亚德公司(卖方)与南洋机电公司(买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亚德公司购买RTXC230风冷螺杆热泵机组三台、RTXC300风冷螺杆热泵机组三台,总价款4,430,00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亚德公司向南洋机电公司交付了货物,但南洋机电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足额付款,***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如南洋机电公司逾期未还款,其自愿按月利率2%标准承担资金利息,因南洋机电公司未付清货款,亚德公司遂提起诉讼。
被告南洋机电公司辩称,货款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和成都市瑾辰建筑工程公司,原告应收尾款240万元应向***和成都市瑾辰建筑工程公司主张,请求驳回亚德公司的对南洋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被告南洋机电公司同时提起反诉,南洋机电公司以亚德公司迟延交货为由,要求亚德公司承担迟延交货违约金886000元。
亚德公司对南洋机电公司反诉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了南洋机电公司先付清货款后,亚德公司再向其交付设备,因南洋机电公司未按约定付清货款,故亚德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亚德公司未违约。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亚德公司(卖方)与南洋机电公司(买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亚德公司购买RTXC230风冷螺杆热泵机组三台、RTXC300风冷螺杆热泵机组三台,总价款4,430,000元;本合同为一次性交货,交货期为卖方收到买方定金之日起35个日历天交货,若货款(含定金)迟延支付,卖方有权将交提货期相应推延或与买方另行确认交货期;若卖方按合同约定的提货期生产出产品,但买方逾期一周未提货或未要求卖方发货的,卖方有权按照每周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买方收取仓库保管及滞纳费用,未满一周按一周计算;付款条款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格的5%,即221,500元的现款作为定金;一次性发货的,合同总价格的95%,即4,208,500元,买方应于最终交提货期前10天通过银行向卖方付清余款;除卖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外,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如买方逾期付款,则除卖方延期交货外,买方每延迟一周,应在货款本金外按照逾期付款部分千分之三加付违约金;若买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定金、发货前货款的支付,卖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期交货,每延迟一天,卖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计算赔偿买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南洋机电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亚德公司交付定金50,000元、2016年12月27日向亚德公司交定金171,500元,因被告南洋机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7年1月2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亚德公司未在2017年1月31日前交货给南洋机电公司。2017年3月,亚德公司两次发函给被告南洋机电公司,称在2017年2月1日已将所有设备生产完毕,亚德公司要求南洋机电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清剩余95%货款4,208,500元,2017年6月21日,亚德公司给被告出具《承诺函》,亚德公司称已于4月8日将所有机组生产完毕,亚德公司同时承诺:1、我司承诺在收到贵公司转来的1,600,000元后4日内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一次性运至贵公司指定的地址,否则,我司自愿按照合同全部货款的3%向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我司同意按近期洽商结果变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承诺不因该变更向贵司追诉任何责任;产品调试、验收、包装等相关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亚德公司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1,600,000元后,于2017年6月27日将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给被告南洋机电公司,南洋机电公司未能支付亚德公司尾款,2018年3月30日,被告***给亚德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载明:根据郫县双创成果转化基地项目中央空调主机欠货款240万元,2018年4月1日至5月30日还款120万元、2018年5月31日至6月30日还款120万元,如未能按时还款,由***承担未还金额的资金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计。因南洋公司及***均未向亚德公司支付尾款2,608,500元,亚德公司遂提起诉讼。
亚德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设备买卖合同、销售出库单、设备铭牌、仓储费发票、还款计划等证据;被告南洋机电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承诺函、设备买卖合同、往来函、微信截图、还款计划等证据。
本院认为,亚德公司与南洋机电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为南洋机电公司应在交货前十日先付清货款后,亚德公司再向南洋机电公司交付设备,但南洋机电公司未按约定在交货前付清货款,在南洋机电公司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前,亚德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本院认为被告南洋机电公司关于亚德公司迟延交货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南洋机电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货款,且在亚德公司交货后仍未足额付款,被告南洋机电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本院对亚德公司要求被告南洋机电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608,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亚德公司在2017年6月21日给被告南洋机电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我司同意按近期洽商结果变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承诺不因该变更向贵司追诉任何责任”,因双方均未提交变更付款方式的证据,本院确定被告南洋机电公司应当在亚德公司交货次日支付全部货款,对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金标准,结合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本院确定被告应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向亚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亚德公司提交仓储费收据,复印件与原件不吻合,且其金额明显过高,本院对亚德公司主张的仓储费不予支持;被告***给亚德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如逾期未偿还亚德公司货款2,400,000元,其自愿承担资金利息,***该行为系加入到该债务中,本院确定***应对南洋机电公司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南洋机电公司辩解案涉债务已经转移给***,因债务转移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南洋机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亚德公司同意将上述债务转移给***和成都市瑾辰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对被告南洋机电公司该项辩解不予采信,本院对南洋机电公司要求追加成都市瑾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的申请亦不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608,500元,并根据欠款金额,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向原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对被告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金2,400,000元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6元,反诉费6,630元,共计42,976元,由被告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被告***承担2,076元,原告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