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44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
法定代表人:张清。
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金童星幼儿园,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龙井村**。
法定代表人:陈娟
被执行人:陈娟,女,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武侯区金童星幼儿园、陈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童星幼儿园、陈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娟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402号的房屋,本院已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