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执1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8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清。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6年0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4楼A29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惠。
申请人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亚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川0108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