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36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红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一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明撤诉。
审判员张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