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民特86号
申请人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申请人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璧山现代服务业发展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周 映 审判员 张 琰 审判员 姜 蓓
书记员 钟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