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24896号
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杭安华
书记员  辛嫣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