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恢15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二支路72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98532Y。
法定代表人:朱洪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正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1827F。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5民终6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工程款4690374.8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2017年8月7日,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19年7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到期债权504517.76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执行人第三人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对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到期债务1075291.77元,因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提存该款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敏强
书 记 员  余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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