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余治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482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黄某某,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余某某、黄某某、重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0)渝0110执保539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余治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查封了李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房屋。2020年11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并随案移送了保全手续。现申请人李某某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李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某某镇某某村
某组房屋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东君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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