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3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万年二支路72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9853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正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182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5民终6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工程款4690374.8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2017年8月7日,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19年7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到期债权504517.76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对本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到期债权1075291.77元,因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提存该款项。后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5执复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2)渝0113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以及裁定撤销本院(2019)渝0113执恢782号之三执行裁定,本院遂将该款项退还第三人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0106民初4018号,判决本案第三人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于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凌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291.77元。本院2023年6月2日扣划第三人遂于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1075291.77元,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执行第三人重庆市顺盛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到期债务7000000元,对于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xx等共计25套房产进行处置。拍卖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之后,作出中止拍卖的裁定。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xx号房屋和位于高新区xx号房屋共两套,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注册渝xx、渝xx号车辆,因上述财产已有多轮查封,经询问申请人,暂不对上述财产采取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仅执行到被执行人1075291.77元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得到足额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