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某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10民初380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重庆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甲公司)、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丙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公告送达相关手续,被告某丙公司、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丙公司、某甲公司立即共同向***支付工程款3868212.69元(含工人工资2901159.52元),以及支付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工程款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某丙公司、某甲公司立即共同向***支付窝工损失1392698.88元;3、依法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6日,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某丁公司签订了《西美金山湖小镇一期总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暂定金山湖小镇A、B区85栋别墅施工总承包(一、三标段、建筑面积约8.2万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图纸为准),包括除甲方分包、甲方供货项目外的所有主体施工图包含的土方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等内容,相关工程的成品保护、甲方分包工程预留预埋及洞口封堵等内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暂定总价13120万元(按1600元每平米暂估),并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对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等问题也作了约定。 2015年2月27日,某丁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被告某丙公司签订了《河北省石家庄市西美金山湖小镇一、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本工程除水电、消防、柔性防水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为土方工程中机械挖土人工配合、室内、外回填土,基础工程(含设备基础土建施工)、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零星工程中台阶、散水、坡道等,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约定的承包价值为,共83栋,建筑面积约为8200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660元每平方米全包干,暂定合同价5212万元;还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等问题,按进度付款。 2016年3月2日,某丙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详见塔吊分布局域图,本工程除水电、消防、柔性防水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为土方工程中机械挖土人工配合、室内、外回填土,基础工程(含设备基础土建施工)、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零星工程中台阶、散水、坡道等;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约定的承包价值为采用清单含量计价方式,并以A2楼为例,约定了工程量和每平方单价,其中,工人工资占总价款的75%。其他栋号按实际含量进入结算,还约定了工程保证金及工程款付款方式等问题。其中,关于工程款,约定的是按进度支付,中途终止合同的,据实结算已完工程量。 2016年3月22日,***进场施工,由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的建筑等政府手续问题,以及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多次停工,2016年8月,***被迫撤场。截止到2016年8月,***完成了包括A2、A4、A7、A8、A9、B2、B3、B5至B8、A12、A18、至A23、A44至A47、A65-A88、挡墙、工程增补等工程量,工程款共计3868212.695元。 截至今日,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欠付的工程款本金数额为3868212.69元(含工人工资2901159.52元),工程款利息应以审定结算日的次日,也就是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上述本息,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应立即支付。此外,***自2016年3月施工以来,因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共计1392698.88元,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也应立即支付。作为发包人的某乙公司,应该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2016年9月15日之前,同样存在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也应支付相应利息。为便于统一计算,***暂时不主张,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主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被告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2014.12.6西美金山湖小镇一期总承包施工协议。 证明对象和内容: 1)、2014年12月6日,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某甲公司签订了《西美金山湖小镇一期总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 2)、《施工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暂定金山湖小镇A、B区85栋别墅施工总承包(一、三标段,详见附图,建筑面积约8.2万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图纸为准)。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除甲方分包、甲方供货项目外的所有主体施工图包含的土方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等内容,相关工程的成品保护,甲方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及洞口封堵等内容。本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均包括在总承包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施工的工程等。 3)、《施工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暂定总价13120万元(按1600元/平米暂估),并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4)、《施工协议》还对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等问题作了约定。 5)、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施工总承包。 第二组证据: 2、2015.2.27西美金山湖小镇一、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对象和内容: 1)、2015年2月27日,某甲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某丙公司签订了《河北省石家庄市西美金山湖小镇一、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分包合同》)。 2)、《某甲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本工程除水电、消防、柔性防水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为土方工程中机械挖土人工配合、室内、外回填土,基础工程(含设备基础土建施工),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零星工程中台阶、散水、坡道等。 3)、《某甲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 4)、《某甲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值,为共捌拾叁栋,建筑面积约8200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660元/平方米全包干,暂定合同价5212万元。 5)、《某甲公司劳务分包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等问题,按进度付款。 6)、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 第三组证据: 3、2016.3.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对象和内容: 1)、2016年3月2日,某丙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乙方)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 2)、《某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详见塔吊分布局域图,本工程除水电、消防、柔性防水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为土方工程中机械挖土人工配合、室内、外回填土,基础工程(含设备基础土建施工),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零星工程中台阶、散水、坡道等。 3)、《某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 4)、《某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值,为采用清单含量计价方式,并以A2楼为例,约定了工程量和每平方单价,其中约定的单价为:钢筋1200元/吨、模板55元/平方米、砼15元/平方米、塔吊及周材115元/平方米、基础清基、地梁垫层10元/平方米、管理费20元/平方米、利润60元/平方米,其他栋号按实际含量进入结算。 5)、《某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等问题。其中,关于工程款,约定的是按进度支付,合同第9.2条约定中途终止合同的,据实结算已完工程量。 6)、某丙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由于实际施工人***没有劳务分包资质,双方签订的《某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第四组证据: 4、2016.9.14***班组工程量结算单(照片)。 5、2016.4.26-2016.8.9工程形象进度确认书(照片)。 6、2016.4.19-2016.7.29工程签证 7、2016.4.1-2016.8.16验收现场照片 证明对象和内容: 1)、2016年8月,***以西美金山某某集团三标劳务***班组的名义,据实制作了已完工程的结算单。2016年9月14日,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审定了结算单,结算单各单项相加后,工程总价为3806232.69元。 根据《工程量结算单》,***提供劳务作业的楼号,涉及A2、A4、A5、A7、A8、A9、A12、A13、A14、A18、A19、A20、A21、A22、A23、A44、A45、A46、A47、A65、A66、A67、A68、A69、A70、A71、A87、A88、B2、B3、B5、B6、B7、B8共34栋楼。 上述楼座的已完分项工作量和金额分别为: A2楼二次结构钢筋697.32m2、模板297.97m2、塔吊周材租赁697.32m2等工程量共计115172.2元;A4楼二次结构钢筋787.53m2、模板274.03m2、周材租赁787.53m2等工程量共计116861.11元;A5楼二次结构钢筋787.53m2、模板422.07m2、塔吊周材租赁787.53m2等工程量共计133938.57元;A7楼地梁清基1034.76m2工程量共计3104.28元;A8楼基础624.4m2工程量共计4370.8元;A9楼基础整实624.4m2工程量共计1873.2元;A××楼××次结构钢筋1169.13m2、模板570.32m2、周材租赁1169.13m2等工程量共计174015.13元;A××楼××次结构钢筋697.32m2、模板353.17m2、周材租赁697.32m2等工程量共计121052.2元;A××楼××次结构钢筋1034.76m2、模板455.89m2、周材租赁1034.76m2等工程量共计182381.58元;A××楼××次结构钢筋1034.76m2、模板455.89m2、周材租赁1034.76m2等工程量共计182381.78元;A××楼××次结构钢筋1169.13m2、模板371.61m2、周材租赁1169.13m2等工程量共计170096元;A××楼××次结构钢筋787.53m2、周材租赁787.53m2等工程量共计136114.96元;A××楼××次结构钢筋1169.13m2、模板372.15m2、周材租赁1169.13m2等工程量共计143296.01元;A××楼××层模板481m2、二层模板451m2、三层模板451m2等工程量共计157113.97元;A45楼钢筋20.73吨、模板1187m2、周材租赁522.65m2等工程量共计184274.46元;A46楼钢筋14.06吨、模板871m2、周材租赁354.49m2等工程量共计130852.67元;A47楼钢筋14.06吨、模板871m2、周材租赁354.49m2等工程量共计130852.67元;A65楼基础1169.13m2、A66楼钢筋221.76×50.28吨、模板56.5m2、周材租赁221.76m2、A67楼钢筋221.76吨、模板56.5m2、周材租赁221.76m2等工程量共计99727.85元;A68楼基础779.42m2等工程量共计2727.97元;A69楼基础1169.13m2等工程量共计4091.95元;A70楼外架1169.31m2工程量共计21632.24元;A71楼外架1169.31m2工程量共计21632.24元;A87楼外架1034.56m2工程量共计19139.36元;A88楼外架812.84m2工程量共计15037.54元;A13楼外架1169.13m2工程量共计21628.9元;A14楼外架1169.31m2工程量共计21628.9元;挡土墙部分钢筋17.23吨、模板628.14m2、周材租赁5%等工程量共计118115.17元;B2楼钢筋218.13吨、模板763.45m2、周材租赁218.13m2等工程量共计177727.24元;B3楼二次结构钢筋1282m2、模板418.59m2、周材租赁1282m2等工程量共计77078.5元;B5楼二次结构钢筋400.06m2、模板705m2、周材租赁1283.98m2等工程量共计164604.19元;B6楼地下室钢筋360.27吨、地下室模板1260.95m2、周材租赁360.27m2等工程量共计140414.17元;B7楼钢筋1282m2、模板4487m2、周材租赁1282m2等工程量共计510025.75元;B8楼钢筋54.871吨、地下室模板2558.55m2、周材租赁719.87m2等工程量共计303269.13元。以上共计3806232.69元。 2)、2016年4-7月,***班组对增加的工程量制作工程签证,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予以审定。共计61980元。 2016年4-7月签证工程量费用为:大工129天(工时)×300元/天=38700元,普工97天(工时)×240元/天=23280元。共计61980元。 3)、上述工程量结算单、工程签证两项相加为:3806232.69元+61980元=3868212.69元,含工人工资2901159.52元。 4)、2016年4-7月期间,某乙公司管理人员***审定《工程形象进度确认书》,某乙公司确认的工程量中,包含***已完成工程量A2、A44、A45、A46、A47、B2、B5、B6、B7、B8等楼,该部分工程总价为2014306.45元。即,某乙公司至少对***完成的2014306.45元的工程量进行了明确的认可,计算过程为:A2楼二次结构钢筋697.32m2、二次结构模板297.97m2、塔吊周材租赁697.32m2等工程量共计115172.2元;A××楼××层模板481m2、二层模板451m2、三层模板451m2等工程量共计157113.97元;A45楼钢筋20.73吨、模板1187m2、周材租赁522.65m2等工程量共计184274.46元;A46楼钢筋14.06吨、模板871m2、周材租赁354.49m2等工程量共计130852.67元;A47楼钢筋14.06吨、模板871m2、周材租赁354.49m2等工程量共计130852.67元;B2楼钢筋218.13吨、拆模703.6m2、周材租赁218.13m2等工程量共计177727.24元;B5楼二次结构模板400.06m2、拆模705m2、周材租赁1283.98m2等工程量共计164604.19元;B6楼地下室钢筋360.27吨、地下室模板1260.95m2、周材租赁360.27m2等工程量共计140414.17元;B7楼钢筋1282m2、模板(含地下室及一至三层)4487.1m2、周材租赁1282m2等工程量共计510025.75元;B8楼钢筋54.871吨、模板(含基础、地下室及一层)558.55m2、周材租赁719.87m2等工程量共计303269.13元。 ***完成的其他楼座,也进行了竣工验收,综上,其完成的全部工程共计3868212.69元,某乙公司应立即支付。 5)、《工程量结算单》的最后审定日期为2016年9月14日,应以3868212.69元为基数,自审定的次日也就是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工程款利息。 6)、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工程量已签章确认,因此,对上述3868212.69元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对***有共同支付义务,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7)、对上述3868212.69元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某乙公司应该在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五组证据: 8、2016.9.2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9、2016.9.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10、***的身份证复印件 11、2016.9.1某乙公司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2、2015.5.7-2016.8.10金凤付款明细汇总表 13、2015.4.29-2016.7.14金山湖小镇工程结算审核申报表 14、2016.8.30铜冶镇人民政府关于移交西美金山湖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情况 15、2016.9.1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6、2016.9.20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证明对象和内容: 1)、某乙公司给劳动监察大队提交的《金凤付款明细汇总表》中,记载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8月10日,某乙公司累计向某甲公司支付了1050万元。 2)、某乙公司的授权代表***在劳动监察大队所作的陈述中,认为某乙公司已支付实际工程量的71.4%工程款。 3)、在无法核实上述1050万元和71.4%是否真实的情况下,按照某乙公司自己的主张,其应付某甲公司工程款的100%总额应为:1050万元÷71.4=1470.5882万元,欠付的工程款本金应为:1470.5882万元-1050万元=420.5882万元。***本次起诉的工程款本金数额为3868212.69元,在某乙公司欠付的420.5882万元范围之内,某乙公司应对3868212.69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全部责任。 4)、比较证据13的《金山湖小镇工程结算审核申报表》,以及证据4的《西美金山某某集团三标劳务***班组结算单》,某乙公司已付的工程款中,不包括***提供劳务作业的A7、A8、A9、A44、A65、A66、A67、A68、A69、A70、A71、A87、A88、B6、B7、B8楼以及挡土墙部分工作量。上述工程量和金额为别为:A7楼地梁、垫层清基1034.76m2×3元/m2=3104.28元;A8基础624.4m2×10元/m2×0.7=4370.8元;A9基础、梁平整实624.4m2×3元/m2=1873.2元;A44楼外架搭设546.66m2×7元/m2+挂广告牌546.66m2×1.5元/m2+利润风险546.66m2×5元/m2+模板工程××层××m2×55元/m2+模板工程××层××m2×55元/m2+地下室拆除322m2×12元/m2+周材租赁350.36m2×115元/m2+管理费利润350.36m2×80元/m2+钢筋工程量12.91m2×15504元/m2+砼工程146.53m2×15元/m2+203.83m2×15元/m2+三层模板451m2×55元/m2+地下室拆除646.68m2×12元/m2=157114元;A65楼外架搭设1169.13m2×10元/m2+设备租赁费1169.13m2×10元/m2×10%=12860.43元;A66基础787.53m2×10元/m2+钢筋221.76吨×50.28×1200元/吨+模板56.5m2×55元/m2+设备租赁费221.76m2×46元/m2+管理费221.76m2×10元/m2+利润221.76m2×30元/m2=43434.16元;A67基础787.53m2×10元/m2+钢筋221.76吨×50.28×1200元/吨+模板56.5m2×55元/m2+设备租赁费221.67m2×46元/m2+管理费221.67m2×10元/m2+利润221.67m2×30元/m2=43433.26元;A68基础779.42m2×5元/m2×0.7=2727.97元;A69基础1169.13m2×5元/m2×0.7=4091.955元;A70外架1169.31m2×18.5元/m2=21632.24元;A71外架1169.31m2×18.5元/m2=21632.24元;A87外架1034.56m2×18.5元/m2=19139.36元;A88外架812.84m2×18.5元/m2=15037.54元;B6基础1282m2×10元/m2+基础模板39m2×55元/m2+地下室模板1260.945m2×43元/m2+地下室钢筋360.27吨×0.0836×1200元/吨+周材塔吊租赁费360.27m2×57.54元/m2+管理费360.27m2×10元/m2+利润360.27m2×30元/m2=140414.17元;B7外架搭设1282m2×7元/m2+上人楼及利润1282m2×2.5元/m2+模板(地下室、一层、二层、三层)4487m2×55元/m2+周材及塔吊1282m2×80.5元/m2+管理费及利润1282m2×40元/m2+钢筋1282吨×0.0528×1200元/吨+砼1282m2×15元/m2=510025.75元;B8外架719.87m2×9.5元/m2+模板(基础)39m2×55元/m2+模板(地下室)1260.945m2×55元/m2+模板(一层)1258.6m2×43元/m2+钢筋54.871吨×1200元/吨+砼360.27m2×15元/m2+基础1282m2×10元/m2+周材塔吊(360.27+359.6)m2×80.5元/m2+管理费及利润(360.27+359.6)m2×40元/m2=303269.13元;挡土墙北段模板量628.14m2×55元/m2+挡土墙北段钢筋量17.23吨×1200元/吨+材料转运人工8人×240元/人+车辆2辆×400元/辆+吊车1000元+架子628.14m2×18.5元/m2+砼96.32m2×60元/m2+挡墙南段基础清理10人×240元/人+管理费15%+利润20%+设备租赁费5%=118115.17元。 以上共计1422276元。 5)、上述工程量和***的劳务工作量相比,不考虑某甲公司购买材料、提供大型设备、合计利润等因素,某乙公司在前述欠付某甲公司420.5882万元的基础上,至少应该加上该1422276元,420.5882万元+1422276元=5628158元,***本次起诉的工程款本金3868212.69元,应在某乙公司欠付的该5628158元之内,某乙公司应对3868212.69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组证据: 17、2016.8.31自进场以来工期延误、停工造成的情况说明 18、2016.8.31工期延误经济损失表 19、2019.4.23石家庄西美金山湖小镇一期工程施工情况说明 20、2016.4.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21、2016.4.8西美金山湖小镇塔吊租赁费计算单 22、2016.3.22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23、2016.8.18某某有限公司(劳务班组)职工发放工资表 24、2016.8.31西美金山湖一期-三期项目4-8月份工资表 证明对象和内容: 1)、2016年3月-8月期间,因被告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窝工损失共计1392698.88元。 2)、2019年4月23日,某甲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石家庄西美金山湖小镇一期工程施工情况说明》,确认了自2015年3月起因某乙公司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项目多次停工窝工,直至2016年7月起彻底停工的事实。 3)、窝工损失具体如下: (1)2016年4月-8月期间因被告方原因造成多次窝工,产生的塔吊设备租赁费,应计入经济损失。2016年4月3日,***与石家庄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塔式租赁合同书》,租赁塔吊设备一台。2016年4月8日,***从石家庄某某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塔吊设备一台,按照600元/天/台支付塔吊租赁费。2016年4月-5月期间租赁4台塔吊设备,窝工25天,2016年6-7月期间租赁5台塔吊设备,窝工25天,2016年8月期间租赁5台塔吊设备,窝工30天,共计225000元。 (2)2016年4月-8月期间因被告方原因造成多次窝工,产生的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材料租赁费,应计入经济损失。2016年3月22日,***与案外人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村兴旺租赁站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按照钢管每米/0.008元/日,扣件每个0.008元/日,顶丝每根0.015元/日支付。2016年4-8月期间共计窝工80天计算,产生经济损失如下:钢管租赁费0.008元×111879米×80天=71602.56元、扣件租赁费0.008元×61623个×80天=39208.32元、顶丝租赁费0.015元×1740个×80天=2088元。以上共计112898.88元。 (3)2016年4月-8月期间因被告方原因造成多次窝工,产生的工人误工费和管理员误工费,应计入经济损失。其中工人误工费为:2016年4-5月期间67名工人误工25天、2016年6-7月期间96名工人误工25天、2016年8月期间75名工人误工30天,按照80元/人/天计算,共产生工人误工费506000元。11名管理员误工费为:2016年4-5月期间误工25天、2016年6-7月误工25天、2016年8月期间误工30天,按照260元/人/天计算,共产生管理员误工费228800元。上述两项合计734800元。根据证据23《某某有限公司(劳务班组)职工发放工资表》、证据24《西美金山湖一期-三期项目4-8月份工资表》,木工班组共结算工资351301元(含2016年7月份窝工期间工人工资71818元);吊车班组共结算工人工资67622元。以上工资均由工人本人签字捺印领取。 模板木方未周转经济损失320000元。 (4)、综上,上述经济损失总计1392698.88元(包括农民工工资2901159.52元)。对以上费用,某丙公司和某甲公司应立即支付。作为发包人的某乙公司,应该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某甲公司签订了《西美金山湖小镇一期总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暂定金山湖小镇A、B区85栋别墅施工总承包(一、三标段、建筑面积约8.2万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图纸为准),包括除甲方分包、甲方供货项目外的所有主体施工图包含的土方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等内容,相关工程的成品保护、甲方分包工程预留预埋及洞口封堵等内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暂定总价13120万元(按1600元每平米暂估),并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对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等问题也作了约定。 2015年2月27日,某丁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被告某丙公司签订了《河北省石家庄市西美金山湖小镇一、三标段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本工程除水电、消防、柔性防水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为土方工程中机械挖土人工配合、室内、外回填土,基础工程(含设备基础土建施工)、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零星工程中台阶、散水、坡道等,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约定的承包价值为,共83栋,建筑面积约为8200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660元每平方米全包干,暂定合同价5212万元;还约定了工程款付款方式等问题,按进度付款。 2016年3月2日,某丙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作为承包人(乙方)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详见塔吊分布局域图,本工程除水电、消防、柔性防水外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为土方工程中机械挖土人工配合、室内、外回填土,基础工程(含设备基础土建施工)、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楼地面工程,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室外零星工程中台阶、散水、坡道等;约定的承包方式为,为劳务大清包;约定的承包价值为采用清单含量计价方式,并以A2楼为例,约定了工程量和每平方单价,其中,工人工资占总价款的75%。其他栋号按实际含量进入结算,还约定了工程保证金及工程款付款方式等问题。其中,关于工程款,约定的是按进度支付,中途终止合同的,据实结算已完工程量。 2016年3月22日,***进场施工,截止到2016年8月,***完成了包括A2、A4、A5、A7、A8、A9、B2、B3、B5至B8、A12、A18、至A23、A44至A47、A65-A88、挡墙、工程增补等工程,2016年8月,***撤场。原告称被告某丙公司始终未支付工程款。2016年9月14日,由原告、某丙公司相关人员、某甲公司相关人员最后一次进行了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有结算单),包含34栋楼的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为3806232.69元,加上增项的工程量的工程款为61980元。 在2016年7、8月份,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的施工协议解除,金凤劳务分包合同和品峰劳务分包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另查明,***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和某丁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甲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将其合同劳务工程转包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施工。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某丙公司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已经实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履行,且原告与某丙公司核对了工程量并审定了结算单,被告某丙公司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向原告结算工程款。某丙公司认可的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为3868212.69元(3806232.69元和61980元)。原告与被告某丙公司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自审定结算单的次日即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丙公司承担的窝工损失(塔吊设备租赁费、钢管、扣件、顶丝租赁费、工人误工费、管理员误工费、模板、木方周转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某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现某乙公司是否又向某些班组支付工人工资,无法查明,故原告起诉某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甲公司在欠付某丙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原告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由***实际控制,应由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868212.69元及利息,利息以3868212.6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62元,由原告负担12549元,由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公司负担35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