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1民初663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安州区界牌镇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695577063K。

法定代表人:刘华勋,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保,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7199310392975。

被申请人: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住所地**川省宜宾县**福乐苑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3NN7N。

法定代表人:梁佩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宜宾树高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达成付款协议,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90元,减半收取计15145元,由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唐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