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70734399E。
法定代表人:姜明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1902968。
被申请人: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建树巷1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32955001。
法定代表人:雷东衡,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500万元范围内查封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3500万元范围内对攀枝花良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川(2019)攀枝花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的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何跃军
审 判 员 龚卫东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 明
书 记 员 曾 菲